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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篇在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月,ChinaIP特别策划推出“年度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次策划涵盖了近三十家全国各地法院推荐的个典型案例,以供读者更加详实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趋势及发展特点。涉“OPPO”智能手机系统刷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浙民初号
裁判要旨
移动互联网时代,智能终端兼具移动通信和互联网功能,其已成为用户流量入口。对智能终端系统进行更新、替换(即刷机),已非简单地追求界面颜值更新或操作方式的升级,更本质的是流量入口的替代,涉及硬件制造商利益、消费者权益和技术创新三者关系间的博弈。案情介绍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OPPO公司)、东莞市讯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讯怡公司)被告:杭州登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登先公司)、深圳市掌星立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掌星公司)OPPO公司、讯怡公司认为,其作为OPPO手机著作权人,通过移动应用程序预置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登先公司通过线刷宝网站为其用户提供针对OPPO品牌手机系统ROM的开发、定制、下载及安装服务,掌星公司实际向用户收取费用,上述行为,妨碍、破坏了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登先公司、掌星公司认为,OPPO手机违反相关规定在手机中预装软件,该种商业模式行为侵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属于非正当行为,且刷机行为系手机用户自主选择,他人无权干涉;登先公司只是提供了刷机平台,线刷宝网站刷机包由第三方用户或开发者上传,大部分为免费使用。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智能终端作为互联网流量入口,手机厂商通过持续性的成本支出和维护获得用户优势和流量优势,并将其通过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变现”获取的经济利益、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本身并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精神和禁止性规定,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刷机本身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具有中立性,但应以非实质性侵权用途为限。通过对他人具有智力成果和技术保护的操作系统进行破解、删除、修改、替换而实施的刷机行为,尤其是具有指向性破坏、实质性替换原合法的互联网流量入口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已经取得的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手机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该种刷机行为应认定为不正当。对手机进行刷机会阻断手机厂商和用户的联系,导致其他内置应用软件提供主体获取个人数据进行二次开发或利用,却有无法得到监管和控制的风险,可能损害用户利益,危害整个网络数据安全,最终损害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故当刷机服务商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在提供服务时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指向性,通过实质上替换手机原生系统和应用,导致手机厂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受损时,应认定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综上,法院判决:登先公司、掌星公司立即在其“线刷宝”等网站停止提供针对OPPO手机涉案机型ROM包及刷机服务,并赔偿原告OPPO公司、讯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驳回原告OPPO公司、讯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安卓智能手机系统刷机案,触及移动互联时代应用分发模式新业态和共生性经营者间的正当竞争边界。智能手机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和竞争,已经由硬件销售向互联网增值服务流量入口转变,该种通过应用分发服务作为主要收益的商业模式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当其与用户体验产生矛盾时是否应当给予保护、应当给予何种保护,是须厘清的法律问题。
本案秉承“尊重市场选择、尊重行业已有商业模式”的态度,坚持“鼓励创新”与“防止技术滥用”并重的原则,厘清应用分发服务商业模式这种新业态的法律属性。法院认为,数字经济时代,数据资源成为企业间的关键竞争资源。在先企业通过将众多基于终端的特色业务和服务整合起来,实现入口的平台化,形成一条完整的“终端+通道+应用”的移动互联网产业链,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应当尊重在先企业通过基于此获得的竞争优势和数据经济利益;而对后生性企业,应当强调契约精神在资源获取与利用规则中的重要价值,对于打着“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旗号,通过技术手段破坏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的方式实质性替代了合法商业模式并获取利益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本案对于确立互联网手机行业竞争规则具有一定意义,亦对因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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